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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2/4/21 10:49:14 人气:1904
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2〕155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稳生产、保发展”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2月13日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工期的顺延

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工期按以下规定顺延: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2年2月16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顺延天数=停工天数+{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实际复(开)工日-停工天数}*50%,停工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天数。

二、关于费用的计算

1.提前竣工费用。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未完工程量部分)×0.3‰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2.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通勤费用、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双方如不能确认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3.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4.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发生的工程量,其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三、关于增加费用的支付

因疫情影响所增加的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关于应急工程的结算

为疫情防控而实施的应急工程,防控费用计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费用的计算”第2点“疫情防控费用”执行;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3月13日之后实施的,人工消耗量按计价定额的2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施工降效和赶工措施费用不再另计。

五、其它

本文未明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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