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三季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本次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包含2022年第三季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及2022年第三季度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两个类别。
二、基本事项
1.参评对象。2022年度在我市大市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均应参加本次监理信用综合评价;在我市行政区内承接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还应参加城市轨道交通监理信用综合评价。
2.评价系统。本次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全部通过“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监理企业可登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zfcjj.suzhou.gov.cn/),按照“办事服务”-“其他事项”-“城乡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的路径,进入该系统。
3.时间安排。系统权限开放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9时至9月15日17时。各市、区住建部门和相关监理企业必须在上述时间段内完成各项工作。涉及到纳税申诉的监理企业,必须在9月15日17时前提出申诉。
4.相关说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现做相应调整。本次信用综合考评业绩得分、奖励加分、不良行为扣分算分周期调整为2022年9月15日往前追溯相应有效时间。
三、工作步骤
(一)监理企业
1.注册企业账户。已注册的监理企业无需再次注册。未注册的监理企业将本单位资质信息录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平台”后,注册系统账户。
2.填报信用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由系统自动获取。监理企业登录后,按照系统要求补充其他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然后在“考评类别申报”模块中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申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有变更的,需先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平台”修正,再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申报。
3.纳税信息申报。已申报纳税信息的监理企业请核对纳税信息,无需再次提交。未申报的监理企业应于9月13日17时前,在系统内完成相关字段信息的填报,勾选“同意授权苏州市住建局查询涉及企业年度税款申报、缴纳等明细信息”后,提交申请,2个工作日后即可查询本企业的纳税总额。如对纳税总额存有疑义,应在9月15日17时前在“纳税申诉”模块提出申诉。届时,我局将所有纳税申诉统一交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的纳税申诉将在系统中更新。
4.纳税额分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在纳税额确认无误后,应对企业纳税总额进行分配,仅承接监理业务的企业分配比例填写100%,同时承接工程造价咨询等其他业务的企业根据业务纳税比例自行分配。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未进行纳税额分配将没有纳税得分。纳税额分配每个企业每年仅一次机会,分配额一旦确认,全年不可变更。
5.工程业绩申报。参加工程监理信用考评类别的工程业绩信息由系统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内自动获取,不需企业填写。参加城市轨道交通监理信用考评类别的监理企业在系统中自行选择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业绩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电子版)等材料作为佐证材料后提交审核。
6.加分奖项申报。监理企业应根据奖励加分认定办法,在系统内填报奖项名称和获奖时间,同时上传获奖文件和证书(电子版)及颁奖单位的官网链接。对于参与城市轨道交通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理企业,需重新申报相关轨道交通项目的获奖信息。
(二)管理部门
1.核查企业信息。各市、区住建部门认真核查企业填报的信息、上传的电子证明文件和现场提交的纸质证明文件,确保相关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2.审核工程业绩。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监理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业绩信息,重点审核工程业绩信息与中标通知书内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3.审核加分奖项。各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核查监理企业提交的加分奖项与获奖文件和证书(电子版)内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负责核查监理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工程获奖文件和证书。
4.录入检查分数。各市、区住建部门应于9月15日前在评价系统内录入监理项目检查得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于9月15日前录入轨道交通工程监理项目的动态考核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
5.录入不良信息。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及时录入监理企业不良信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录入监理企业受到红黄牌警示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不良信息应分别录入工程监理类、轨道交通类扣分项。
四、管理工作要求
1.严格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审核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等工作。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各类企业基本信息、业绩、奖励信息的审核,须在企业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须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加强监理企业现场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统一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装备,督促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全员配备监理记录仪并将记录的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严肃考核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及监理机构履职情况。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力争做到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日常检查全覆盖。
3.加强工作沟通联系。各有关企业、各地住建部门、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按本通知要求有序做好相应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建议,请联系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
五、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电话(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0512-65211520,0512-65235806。
2.系统技术支持电话(市住房建设信息中心):0512-65352231,0512-6982099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0日